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芬兰政治简介

    宪法规定,国家立法权由议会和共和国总统共同行使;总统是国家元首,拥有任命政府、掌管外交、统帅三军等实权,每6年选举一次。1999年芬议会通过新宪法,名称由《政府组织法》改为《宪法》。新宪法加强了议会和政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,削减了总统部分权力。议会为一院制,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。由选民直接选举的200名议员组成,任期4年。

    主要职能是立法、监督政府、监督财政。最高司法机关为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。最高法院由院长和19名法官组成,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。最高行政法院由院长和20名法官组成,负责审理政府机构和省、市(县)机构的行政案件。起诉机关是各级检察院。另设有国家法律监察官,有权出席内阁会议,监督总统、内阁和政府各部门的决定是否符合宪法规定。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院长、法官以及最高检察长均由总统任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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